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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怎么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况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5日 来源:芜湖案件辩护律师
[导读]:  宋律师,芜湖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宋律师,芜湖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怎么的

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怎么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00克以上不满50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上述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大”。

在中国制药开办工厂或者是公司都要经过国家的同意,所以制毒在经过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就不构成犯罪,但是没有经过国家同意,私下制毒或者是进行买卖,在没有给国家或者是任何人带来危害的情况下,一般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况是什么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况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非法持有毒品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作为“情节严重”的毒品数量基准,即非法持有毒品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以上不满50克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不满3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这里所指的30克作为“情节严重”的毒品数量基准,是一般情节下的规定。毒品数量不是唯一和绝对衡量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还有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如果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接近30克,但案件同时存在累犯、再犯、教唆犯、在娱乐场所非法持有毒品、毒品含量较高等其他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的,也可视为“情节严重”。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需要毒品鉴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办案实际中需要毒品鉴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 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3.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 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 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现形态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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